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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环境研究所起草的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》获表决通过

  •   2月26日,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》,该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拟定于7月1日起实施。城市环境研究所受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,由唐立娜研究组负责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。 

      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》是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,对厦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。但原《条例》自2009年修订之后已过去12年,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,原《条例》难以与上位法和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相融贯、相协调。因此,急需修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满足现实需求的内容,以适应新时代所面临的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。 

      《条例》按照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的思路,分别从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、推进源头保护、加强污染防治、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、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、提高处罚额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,旨在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、适应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、加强对新环境污染形式的监管、有力制裁环境违法行为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、提升公民生态意识,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,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、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提供法治保障。 

      作为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执法依据,《条例》的通过得到了厦门日报、厦门晚报、厦门广电、新浪网、东南网等媒体广泛报道。 

    责编 :张婧睿